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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取餐動手打人 主張被挑釁他是正當防衛 法官勘驗畫面:剛好相反

外送員取餐動手打人 主張被挑釁他是正當防衛 法官勘驗畫面:剛好相反

郭男到餐飲店取餐,與排隊的林男發生口角。郭朝林靠近時被推開,出手搥打林男右肩挨告。郭男說,是林先動手,他才還手,他是正當防衛。法官勘驗現場影像,林把郭推開後,沒有其他動作。郭動手是報復性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判他有罪。

判決指出,郭男和林男互不相識,去年11月8日中午12時許,兩人在一家餐飲店外,因為取餐順序發生爭執,郭男動手毆打林男右肩,林持右肩挫傷診斷證明書報案,控告郭男涉犯傷害罪。警方製作筆錄後將全案送辦,檢察官偵查後,依傷害罪嫌起訴郭男。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郭男辯稱,他要主張正當防衛,因為是林男先挑釁,是林男先出言對我凶。當時他向林男解釋,他要取餐,指這邊有人,要林男先到旁邊,但林男對他說不用到旁邊,「有種就來、來呀」,是林男先挑釁他,他才靠近林男。

郭男說,口角過程中,林男指自己的臉,要他打林男的臉,但他沒有攻擊林男。林男後來叫他過去,他走過去,因為林男推他一把,他胸口有紅腫,但沒有去驗傷。他承認犯傷害罪,但主張正當防衛,是林男先挑釁,先動手,他才還手。

法官勘驗事發現場騎樓監視器錄影畫面,一開始林男站在櫃台前第二位,郭男從後方走到櫃台前,跟櫃台人員講話。林男觸碰郭男肩膀跟郭說話,郭轉身跟林對話,兩人均有手指店內上方螢幕行為,不久兩人發生爭執。

畫面顯示郭男在中午12時32分17秒,往林男告身上靠近,並示意林男到左後方去談。32分27秒郭男再度靠近林男,43秒時郭後退兩步,47秒又揮左手,示意林到旁邊去。52秒郭男又往林男靠近,33分07秒郭男又往林男身上靠近,11秒林男往後退,郭男往林方向繼續靠近,14秒林出手推郭,14秒郭男用右拳搥打林男右肩,之後兩人分開,未再發生肢體衝突。

法官指出,兩人發生口角爭執後,郭男一直將身體靠向林男,用肢體動作挑釁,卻稱是林男對他挑釁,根本與事實相反。

法官說,林男是因為受到郭男靠近壓迫,才出手推郭男一把,用意僅是要推開郭,之後林並沒有其他動作。在這樣的情況下,郭男出手攻擊林男,明顯是對林男推人行為的報復性攻擊,與正當防衛要件不符,依傷害罪判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郭男到餐飲店取餐時與林男發生口角,朝林靠近時被林推開,郭搥打林的右肩,被控犯傷害罪。郭男主張正當防衛。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郭動手是報復性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判拘役20日。聯合報資料照
郭男到餐飲店取餐時與林男發生口角,朝林靠近時被林推開,郭搥打林的右肩,被控犯傷害罪。郭男主張正當防衛。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指郭動手是報復性攻擊,不是正當防衛,判拘役20日。聯合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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