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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兩惡男受託討債當街攔車 持球棒痛毆噴辣椒水 二審判7月

台中兩惡男受託討債當街攔車 持球棒痛毆噴辣椒水 二審判7月

市曾姓、郭姓男子在2025年年初,受託處理糾紛,在台中市區街頭,強行攔阻債務人車輛,分別持球棒、攻擊債務人致重傷,一審依傷害罪,各判二人8月、6月徒刑,全案上訴後,因曾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改各判二人7月徒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曾姓、郭姓男子受託向一名債務人討債,2025年3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台中市某路段,由曾男駕駛轎車搭載郭男,強行阻擋債務人停靠於路旁的車輛,郭男先趴在告訴人車輛引擎蓋上拉扯,阻止其駕車離去。

曾男隨即下車,持球棒猛烈毆打債務人頭部,大肆破壞車輛之前擋風玻璃、左前座車窗與右後視鏡。郭男則在引擎蓋上以腳踹踢擋風玻璃,並持辣椒水朝債務人眼部噴灑,隨後兩人更與債務人人發生激烈拉扯,造成被害人頭部與左耳撕裂傷、四肢多處挫擦傷、手指骨折等傷勢,車輛也損壞不堪使用。

警方獲報後在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趕抵現場,以現行犯逮捕兩人,查扣作案用之球棒與辣椒水,案經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強制、傷害、毀損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兩人僅因債務糾紛即當街攔車施暴,應以譴責,考量曾男持球棒攻擊頭部情節較重,且其前有誣告與妨害秩序等前科,在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審酌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賠償損害,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傷害罪,判處曾男8月、郭男6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提起上訴,主張兩人光天化日當街施暴且致告訴人局部失能,危害非輕;曾男是在前案緩刑期間再犯,一審量刑顯屬過輕,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曾男亦提起上訴,表示已積極表達調解意願,認為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

二審近日審結,曾男在二審期間,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且獲告訴人表示原諒,犯後態度應予正面肯定,另外郭男雖同意調解,卻無故缺席致調解不成立,態度難稱良好,一審量刑略嫌過輕,分判曾、郭二人,各7月徒刑,全案確定。

台中市曾姓、郭姓男子在去年初涉暴力討債,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判二人7月徒刑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曾姓、郭姓男子在去年初涉暴力討債,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判二人7月徒刑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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