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女子被公司指派到某百貨賣場擔任分店的外場服務員兼組長,負責綜理全店事務,包括收銀、外場服務、每日存入公司帳戶等,卻利用職務之便,漏開或將他人未取發票轉交其他顧客等方式A走現金,總公司查帳發現短少上百萬,桃園地檢署依業務侵占罪起訴。
起訴指出,49歲謝女受僱於A公司,並經指派至B公司經營的專賣店擔任外場服務員及組長,主要工作包括收取顧客消費款項、開立發票、結帳及將當日營收存入公司帳戶等業務,由於職務上掌握現金流向與帳務處理權限,因此能接觸並保管店內營業收入。
檢方調查,謝女自認營收現金由其經手,萌生侵占念頭,在多個時段利用收銀作業漏洞,於顧客結帳時刻意不開發票,或將前一位顧客未拿走的發票轉交給下一位消費者,讓收銀系統顯示的帳面營收與實際收取現金產生落差。
檢方認為,本案是以螞蟻搬家一點一點將錢放進自己口袋,讓「帳面有營收、現金未全數入帳」,謝女每天結帳時,僅將符合帳面金額的現金存入公司銀行帳戶,至於因漏開發票而未進入系統紀錄的現金,就直接留在自己手中私自挪用;案經B公司察覺有異報警。
檢方根據同店潘姓員工結算營收時,習慣拍下要放入保險箱轉交給謝姓女店長的現金、簽帳單與當天帳條,佐證自己確實將店內營收放入,另調閱店內監視器,果然發現謝女在結帳時,經常漏開或重複交付前一位顧客未取發票的行為,導致最後存入銀行帳戶的金額與保險箱經手的現款完全對不起來。
公司發現後,去年5月28日找謝女會談,謝女坦承以漏開發票及把客人未取發票轉交給其他客人等方式,侵吞每天營收的部分現金,公司也將謝女的自白錄音檔及譯文、謝女簽立的自述書等證據上交檢方,並以謝女於會談中坦承侵吞約270萬元而提告。
檢方偵查認為,除了附表所列金額外,其餘部分僅有謝女在會談中的部分說法及自述內容可供參考,缺乏帳冊、監視器或其他客觀證據佐證;加上謝女於偵查中否認會談所說的部分犯行,侵吞金額數前後反覆,因此不足以證明其確實侵占270萬元,僅就有具體證據支持的部分提起公訴,其餘金額不另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