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清晨違規停車,警方到場聞到酒氣要求,廖拒絕挨罰18萬元、吊銷駕照,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只是在車上休息,沒有駕駛且已找代駕;法院查,廖在待在車內15分鐘未移動,也非駕駛中被攔停,警方並無依據要求他酒測,廖拒絕沒有違規,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經查,廖男2025年5月20日一早6點多,因在中區柳川西路、民族路口違規停車,台中第一分局警員到場稽查,認為他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開單後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他罰鍰18萬元、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
廖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喝酒後在車內睡覺,沒有任何駕駛行為。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條文中所謂「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若已酒醉僅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上車,但無使車輛移動意思,就算已啟動引擎,因不致引發交通往來危險,就難以酒醉不能安全駕駛罪相繩。
中高行也說,若非具備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等要件,警察不得於測試檢定處所以外地點,對人民駕駛的車輛任意攔停並實施酒測,又若非當場攔停,對於查獲者,尚須證明其有駕駛車輛事實。
中高行勘驗密錄器,發現廖向警方說因天氣很熱,他只是啟動引擎、開啟冷氣在車內休息,已找代駕並無開車,另根據行車紀錄器,廖在車內15分鐘都沒移動,並有廖找代駕對話、代駕紀錄佐證。
中高行認為,廖非開車中遭攔停,也無證據可認他有駕車行為,警員無從要求他配合酒測,廖也無接受酒測義務,其拒絕並無違規,認定原處分有違誤,判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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