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今年4月從他4樓住處房間窗戶,朝台62線快速道路方向丟出一包,砸中行駛中陳男開的汽車前造成龜裂,鄭男辯稱垃圾不是他丟的,法官將行車記錄器「逐格勘驗」拍到從鄭住處窗戶丟出,認為具有「殺傷力」,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5千元。
地院判決書指出,陳男今年4月10日晚間7時25分,開車行駛在台62線快速道路上,突有一包垃圾「從天而降」,從前方砸中車子前擋風玻璃造成龜裂,幸好未釀,他回家從行車記錄器查出垃圾來源,從附近基金二路1巷一處民宅4樓飛出掉落。
陳男報警追查,查出鄭姓住戶從居住的民宅樓窗戶,朝台62線投擲垃圾1包,砸中陳男汽車前擋風玻璃因而龜裂,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鄭男表示獨自居住4樓民宅,但並未丟擲垃圾包。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經以PotPlayer播放程式格放,確認垃圾包自畫面右側建築物的4樓窗戶擲出,經對照現場照片,及警員實地調查,該窗戶確為鄭男住處4樓的窗戶。
法官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維法所謂的殺傷力,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有所不同,前者的「殺傷力」,是以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法益之虞即構成,與刑事實務認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具殺傷力槍枝、子彈的標準(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標準)不同。
法官表示,該垃圾包重量、體積已造成遭砸中之行經車輛前擋風玻璃龜裂,足以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構成威脅,而屬具有殺傷力的物品,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