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偵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涉貪案,5月13日指揮等兵分多路搜索,複訊後命顏30萬元交保,相隔16天後今火速偵結,查出顏署長任內拿首長特別費宴請親友、把署長公務車私用等,不法所得1萬3821元,今依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起訴他;顏案發已被調離非主管職。
台中地檢13日表示,全案由檢察官何建寬指揮台中市調查處,搜索環管署等7處,並約談顏1人、證人14人到案說明。
中檢表示,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顏旭明涉犯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30萬元具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其餘證人均請回。
檢方查出,顏男(63歲)署長任內每月有特別費1萬8100元,但他卻用於宴請親友2度到新北板橋來得福餐廳、金門的金許園餐廳,每次開銷3000至5000元不等,卻通通用於公務費核銷。
檢方也查出,顏多次將「署長公務車」當成私家車,多次開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統計至少14次,累積etag費用、電費共1625元。統計顏詐領公款一共1萬3821元。
檢方訊時,顏全部坦承、認罪,檢方偵結依貪汙治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起訴他,並請法院審酌,顏自白、其每筆金額5萬元以下,均自動繳回,建請量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