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檢警風紀爭議的「88會館」負責人,被控經營線上博弈並從事地下匯兌,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判刑11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郭已繳回犯罪所得,認定之犯罪規模也減縮,今撤銷改判郭有期徒刑9年8月。可上訴。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郭哲敏犯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從一重依銀行法論罪,判郭未扣案犯罪所得35億1370萬元沒收,二審時,郭繳交犯罪所得共7759萬元,合議庭判扣案犯罪所得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3億5588萬元追徵其價額。
二審合議庭指出,本案經審理後,地下匯兌金額及共犯幫助地下匯兌金額等犯罪規模已有減縮,且郭哲敏就地下匯兌的實際犯罪所得,也少於原審認定數額。
二審審理認為,郭哲敏審理中坦承營利賭博及就營利賭博的犯罪所得為洗錢部分犯行,加上他自動繳交一審判決認定的全部犯罪所得,有刑法減刑規定適用,郭有新增減刑事由及有利量刑因子一審未及審酌,因此撤銷、改判。
郭哲敏2018年1月起利用AE集團名義,以6家公司開發線上博弈遊戲及經營跨境線上賭博行業,以「包網平台」串接博弈遊戲與境外合作,和港、陸、菲、越、泰、印、緬、馬來西亞等玩家對賭、抽成。
郭哲敏等人為避免不法所得移入國內造成匯損,隱匿賭博及地下匯兌不法所得,又出資組成符合組織犯罪的跨境地下匯兌和洗錢集團,將線上博弈犯罪所得移入國內,並從事地下匯兌業務,層層轉匯或購買泰達幣進行洗錢。
同案共犯即郭哲敏的「大帳房」杜韋蓁、「親信」張旭昇共16人,則利用詐團成員有使用虛擬人人戶掩飾和隱匿贓款的洗錢需求,與詐團約定以九五折現金收購20名被害人被騙購入的PG點數,再回賣給PGTalK後換得泰達幣,今也分別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