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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營運長內線交易 檢逾期上訴無罪確定

日月光營運長內線交易 檢逾期上訴無罪確定

封測大廠營運長被控於併購公司消息公布前,一審以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上訴卻引發「送達日期」計算爭議。全案經兩度發回更審,認為送達日期應以判決書「第一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檢方逾期上訴,吳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日月光二○一五年八月廿一日宣布以每股四十五元收購競爭對手矽品公司,也收購流通在外矽品的美國存託憑證。

吳田玉得知收購計畫,消息公布前透露給友人張文慧,張女分別購入兩家公司股票;吳的秘書吳秋燕也與丈夫共同買入股票,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

一審認為罪證不足,二○二○年二月五日判吳等人無罪,並於同年月廿六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公訴檢察官,又於同年三月四日將判決正本連同「附件」,再度送達檢察官。檢方同年三月廿日上訴。

二審認定檢方上訴合法期間,應從判決「第一次送達日期」隔日起算廿天,檢方逾期上訴,判決駁回,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改認定吳等人有罪,但再遭撤銷。

更二審仍認為檢察官上訴逾期,駁回上訴,檢方上訴第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判決引用的附件與檢察官起訴書的附件完全相同,縱使第一次送達時漏未檢附,也不影響檢察官理解判決無罪理由、行使上訴權,第二次送達性質屬重複通知或補送,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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