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副市長四子被控打著「政二代」招牌,利用父親光環及打著「是乾爹」的名義招攬投資,涉向梁姓女子等6名被害人吸金上億元,一審認他犯詐欺取財判刑7年10月,檢辯均上訴,惟顏在判決前一刻與被害人和解,台南高分院改判他2年、緩刑5年確定。
顏大鈞主張,他坦承犯行,已與陳姓男子等3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另梁姓女子等3人也已調解成立,並賠償第一期款項,6人均同意對他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准予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據了解,本月13日辯論時,梁女等3人不同意以債務四成為條件,在庭上請求法官判重一點。顏當庭向梁女等人請求再給他一次和解機會,且在顏純左出面下,在宣判前的最後一刻與梁女3人終於達成和解。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因顏大鈞於二審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李男、梁女、呂男分別以賠償480萬元、1200萬元、740萬元調解成立,顏大鈞並依約支付第一期款項分別為12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其餘款項梁女等3人均同意顏分期給付,3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合議庭認為,顏對3人詐欺取財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變,與原審審理時不同,顏指原判決此部分所處刑過高,即有理由,因此,此部分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6月、1年4月。
至於檢察官上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則因顏已提高賠償金額,梁女等3人均能接受顏所提出賠償額度,雙方調解成立,同時,顏為表還款誠意,先支付高額頭期款,後續分期期間也不長,每月還款金額不低,顯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逃避責任等情形。
合議庭表示,就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所處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因顏大鈞已與全部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且有3人已賠償完畢,另梁女等3人也已支付第一期賠償款項,足見他有悛悔實據,顏又無犯罪前科,符合緩刑宣告要件,6名告訴人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認為適宜就顏所處之刑,併予宣告緩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