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封測廠大廠營運長等人被控於併購矽品公司消息公布前,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卻引發「送達日期」爭議,全案歷經兩度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送達日期應以判決書「第一次送達」時間為起算點,檢方逾期上訴,判決吳無罪確定。
同案被告還包括吳田玉的友人張文慧、秘書吳秋燕、吳女丈夫林威,3人也一併獲判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吳田玉為日月光公司營運長兼發言人,也是公司核心決策人員。2015年8月21日,日月光宣布以每股45元公開收購長期競爭對手矽品公司,並以每單位美國存託憑證(ADR)等值225元的美元現金作為對價,公開收購矽品公司流通在外美國存託憑證。
檢方起訴,吳田玉早在訊息公布前,便知道日月光計畫收購矽品,而將消息告知張文慧,張女分別購入日月光、矽品公司股票;吳秋燕因經手吳的電子郵件、安排吳的行程,得知併購計畫後,也與丈夫林威在消息公布前買進兩家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
高雄地院一審認為罪證不足,於2020年2月5日宣判吳田玉等人無罪,並於同年月26日將判決正本送達公訴檢察官,又於同年3月4日將判決正本連同附件,再度送達檢察官。檢方則於同年3月20日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二審認為檢察官提上訴的合法期間,應從判決「第一次送達日期」意即2020年2月26日隔日開始起算20天,但檢方卻遲於3月20日才提上訴,已經逾期,因此判決上訴駁回。檢方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待釐清,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逆轉判決吳田玉等人有罪,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決吳1年10月徒刑;張文慧判刑3年;吳秋燕判刑3年6月;林威則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不過,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更二審指出,比對起訴書、第一次送達判決、第二次送達判決等資料,認為檢察官收到第一次送達判決後,手上的卷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請求上訴的資料,已經足以讓檢方提起上訴,而不必等到第二次送達的判決,認為檢方上訴逾期,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上訴。
檢方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判決無罪理由所引用的附件,只是將檢察官已提出、附於起訴書的附件,影印作為判決書附件,內容與檢察官的原件完全相同,縱使第一次送達判決時漏未檢附,也不影響檢察官理解判決無罪理由、行使上訴權。
最高法院指出,此種情形,第二次送達包含附件的判決,性質上僅屬重複通知或補送,除法院另有足使檢察官誤認前次送達無效的表示外,難認檢察官就第二次送達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上訴期間仍應第一次合法送達時起算,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