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姓女子因嗅覺喪失住院治療,出院時自費購買5劑注射劑回家施打,事後向申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遭拒,簡易判決紀女敗訴,她不服再提上訴,審理認定,出院後自行使用的,非住院期間實際接受的醫療行為費用,判決紀女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紀姓女子2019年12月30日向宏泰人壽投保「新樂活一生失能照護終身保險」,並附加實支實付型的「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2023年4月間,紀女因嗅覺喪失及慢性鼻竇炎前往台中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
住院期間,紀女在醫院施打一劑自費「杜避炎」注射劑,並依照醫生囑咐,一口氣自費購買每支單價1萬8399.3元的5劑同款注射劑及單價35元的1劑皮下肌肉注射劑,準備出院回家後繼續使用,醫療費用總共9萬2032元。
紀女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共9萬2032元醫療費用理賠,但遭宏泰人壽拒賠。紀女認為,這些注射劑是經專業醫師評估後的必要醫療處置,與住院原因相同,且治療具備持續性,當然屬於住院醫療費用的理賠範圍,因此告上法院,要求宏泰人壽給付9萬2032元醫療費。
宏泰人壽則以保險附約所約定的住院保險範圍,必須是「住院診療期間」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不應該包含出院後延伸的費用;紀女帶回家的針劑屬於居家自行施打,不能列入給付範圍為由抗辯。
桃園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保單保障的是住院期間實際接受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紀女雖在住院時購買「杜避炎」藥劑,但5劑藥物是帶回家後自行施打,不屬於住院醫療,因此保險公司可不理賠;法官也說,若連出院後使用的藥物都納入理賠,恐讓病患趁出院前大量購買高價自費藥品,增加保險浮濫給付風險,因此駁回紀女請求給付9萬2032元保險金一案。
紀女不服上訴,強調保單條款未將此類藥物列為除外責任,且自己僅投保一張實支實付保單,並無藉此獲利情形,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二審合議庭審理認為,對照雙方保險附約條款,條文明確寫著必須是「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如果將此範圍擴張解釋為住院期間購買的所有藥劑都算,恐怕會發生被保險人在出院之際任意大量購買自費藥物、要求保險公司全全買單的狀況,這顯然違反保險法理的「最大善意原則」。
合議庭進一步審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書,指出「杜避炎」注射劑通常由患者居家自行施打即可,並不具備必須住院治療的必要性。紀女在住院期間施打的劑量雖有觀察副作用的必要,但出院所攜帶的5劑針劑屬於後續居家療程,並非在院內接受的醫療行為。
合議庭最後認定簡易庭原審判決並無違誤,紀女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且本案不得再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