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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審改判 猥褻6歲童 澳洲家教續留台

更審改判 猥褻6歲童 澳洲家教續留台

籍費姓台灣女婿從事英語,被控利用一對一授課,六歲女童,還拿手機拍女童內褲。女童證稱,她抗拒,費還回說「停不了」,台中高分院判費五年二月徒刑、驅逐出境,但更一審認為費拍照「未以違反女童意願方式拍攝」,且他娶台灣人為妻,被害人也已移民,改判刑三年六月,也未宣告驅逐出境。

檢警調查,費姓男子從二○二一年起,即在擔任女童家教,二○二三年六月底,利用在女童住處客廳上課機會猥褻。

女童餘悸猶存,證稱當時曾抵抗、直說「不要再摸了」,費卻不停手,還說「停不了」。費犯後以英文恐嚇女童「不要告訴任何人」,她在下課後向母親哭訴。

檢警發現費還拿手機拍攝女童私密部位。

法院審理時,費否認犯行,強調手機中女童的內褲照是意外拍到,台中高分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五年二月徒刑,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無證據可證費在拍攝女童內褲時,有同時以違反女童意願手法觸摸女童,不足認定符合照相加重規定,認定費一行為觸犯加重強制猥褻罪、拍攝兒童性影像罪,從較重的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三年六月。

更一審考量被害女童一家移民加拿大,費的妻子又是台灣人、與岳父同住,他領有外僑居留證,為避免家庭破碎,不宣告驅逐出境。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出爐後,引發議論,同為英語家教的英國籍男子喬治,二○一八年間強制猥褻另名六歲女童,台灣高等法院判他三年六月徒刑、驅逐出境,最高法院二○二○年駁回上訴定讞。因兩案同樣涉及外籍家教猥褻幼童,判決被拿來比較。

律師唐光義說,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犯罪是否驅逐出境,由法官就個案考量,若涉殺人、兒少性剝削、重大經濟犯罪和國安法,都會被認定是嚴重破壞台灣社會治安、公序良俗,但「在台有無配偶、子女」、「是否領有永久居留證」、「在台生活之緊密程度」也是審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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