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大生去年4月29日8時許騎機車,經中西區海安路二段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剛好施姓婦人橫越馬路,撞個正著2人均倒地,致施婦顱內出血及骨盆併出血性休克等,經搶救5天後仍不治,法官依雙方過失情節、肇責比例且未達成和解,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
檢方起訴,張當天騎乘機車,沿中西區海安路二段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巷口時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施婦自該路段中央步行區由東向西橫越馬路,2人發生撞擊後均倒地,警方據報到場處理。
然而,該交通事故導致施婦受外傷性顱內出血、骨盆骨骨折併出血性休克、右側橈骨遠端骨折等多重外傷,經送醫搶救後,仍於同年5月3日宣告不治。
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及覆議意見書,施婦穿越道路未行走行人穿越道,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另張駕駛機車,未注意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台南地院指出,張犯罪,又於肇事後,停留於現場待員警到場處理,並於員警發覺其犯行前,即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依法減輕其刑。
同時,審酌他騎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與施婦發生撞擊,致她倒地受傷並因而死亡,使家屬承受心理上極大苦痛。惟念張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他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他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