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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實施酒測失誤前2次0第3次0.43 他不服被吊扣駕照訴請撤銷敗訴

警員實施酒測失誤前2次0第3次0.43 他不服被吊扣駕照訴請撤銷敗訴

鄭姓男子酒後開車被裁處吊扣駕照2年,他指警員前兩次值為0,第3次0.43MG/L,質疑程序有瑕疵,儀器恐不準,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審理後指出,前兩次操作失誤,對第3次測得數值並無影響,監理單位裁處無違誤,駁回告訴。

鄭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金山區中正路、環金路口時,因未依號誌指示左轉,被警員攔下後,接受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0.43MG/L,遭警方舉發酒後駕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吊扣駕駛執照2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鄭男另涉犯公共危險罪部分,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判決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並以1000元折算1日。  

鄭男不服吊扣駕照處分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晚被攔查時,警員對他實施酒測,前2次他吹氣均無酒精反應,但警員因他有前科,竟要求他進行第3次吹氣,也才測得酒精反應。警方執法程序違法有瑕疵,且酒測儀器準確性有疑義,訴請撤銷處分。

監理單位答辯,鄭男被攔檢時,警員已聞到明顯酒氣,鄭也自承當日早上有喝1罐啤酒。因距飲酒結束時間已逾15分鐘,鄭也未要求漱口,也無跡象顯示他有飲用或食用相關類似物,員警依規定實施酒測,數值為0.43MG/L,違規事實明確,裁處並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鄭男對第3 次接受酒測數值為0.43MG/L並無異議,在基隆地院審理時也坦承酒後駕車,所以監理單位認定鄭男違規處分並無違誤。

至於鄭男主張他前2次接受酒測均無酒精反應,質疑警方執法程序有瑕疵,對儀器準確性也存疑部分,法官指出,警方見鄭男違規左轉攔停並施以酒測,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測試器也經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檢定合格,施測過程應屬合法。

法官說,依員警職務報告、現場密錄器影像顯示,警員前兩次酒測,因為操作失誤,檢知器先行測試時才無酒精反應,經重新操作立即顯示數值,堪認鄭男確有吐氣酒精濃度反應。警員前兩次操作失誤無法測得酒精濃度,對第3次測試測得0.43mg/L數值並無影響,鄭男主張程序及儀器均有瑕疵不足採信,監理單位裁處無違誤,駁回鄭男告訴。全案可上訴。

鄭男開車在新北市金山區中正路、環金路口遇警攔查,兩次酒測值0,第3次0.43MG/L,被處吊扣駕照2年。鄭男訴請撤銷處分,法官指前兩次操作失誤,對第3次測得數值並無影響,監理單位裁處無違誤,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鄭男開車在新北市金山區中正路、環金路口遇警攔查,兩次酒測值0,第3次0.43MG/L,被處吊扣駕照2年。鄭男訴請撤銷處分,法官指前兩次操作失誤,對第3次測得數值並無影響,監理單位裁處無違誤,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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