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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亭絆倒擦挫傷國賠勝訴 她嫌慰撫金5萬太少想要2倍被駁回

公車亭絆倒擦挫傷國賠勝訴 她嫌慰撫金5萬太少想要2倍被駁回

譚姓女子在市亭跌倒受傷,訴請雖勝訴,但精神慰撫金法官判公車處僅須賠5萬元,她為認偏低上訴,因擔任業務經理,對儀容與外在形象依賴程度高於一般職務,主張提高到10萬元,且市府也要賠償相同金額。法官審理後,認為一審裁判理由無誤,駁回告訴。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譚女去年3月13日下午通過深澳坑路設有公車亭的時,因為候車亭椅與鋼柱間僅約29公分寬,人行道高低落差又達9公分,遭椅腳絆倒倒時,造成左側臉部及下唇挫傷、雙側掌根及雙側膝部擦傷。

譚女訴請國家賠償醫療費用1867元、工作損失3萬元和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33萬1867元。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定基隆市公車處管理、維護候車亭有所欠缺,譚女求償醫療費用1867元應予准許;請求1個月不能工作損失3萬元,未提出相關工作證明,公車處不用賠償;精神慰撫金則以5萬元為適當,判決公車處應賠償譚女5萬1867元。

譚女不服判決上訴,仍主張請求公車處賠償1個月不能工作損失3萬元,精神慰撫金則要再增加5萬元,合計8萬元。譚女並追加起訴基市府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也要賠償她與公車處同額的13萬1867元。

基隆地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指出,慰撫金額認定理由與原審相同,個案條件不同,譚女不能援引他案慰撫金額對比,請求公車處賠償再增加5萬元無理由,應予駁回。勞動能力減損部分,譚女並未提出證據,難認已盡舉證之責也駁回。

譚女追加請求市府賠償,法官認為,基隆市公車處並非不用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原審已判公車處應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市府即無從再依據國賠法負擔國家賠償責任,駁回告訴。

譚姓女子在基隆市公車亭跌倒受傷,訴請國賠一審勝訴後,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金。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裁判理由無誤,駁回告訴。不得上訴。聯合報資料庫
譚姓女子在基隆市公車亭跌倒受傷,訴請國賠一審勝訴後,上訴請求更高額賠償金。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裁判理由無誤,駁回告訴。不得上訴。聯合報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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