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家族因上億元徵收補償款爆發爭產糾紛,8位黃家子女與孫輩指控父親再婚後,遭小20歲的第二任妻子任女長年「盜領」存款共3645萬元,怒告要求返還。法官認為,黃男生前意識清楚,且夫妻間本有互贈財產可能,無法證明任女涉盜領,判黃家人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生前曾領取約1億2000萬元徵收補償費,除購地建屋及協助女兒購屋外,家屬認為應仍剩下約9000萬元資產。不過黃男於2024年5月過世後,遺產清冊卻只剩約2600萬元,家屬調閱銀行資料後發現,黃男與任女於2016年結婚後,從2017年至2024年間,多次有大筆資金自黃男帳戶提領、轉匯至任女帳戶,總額高達3645萬元。
黃家人主張,黃男生前曾多次向親友表示,年紀大了花不到錢,存款與利息未來都要留給子女,因此懷疑任女是利用掌握存摺、印章與密碼之便,長期將資金轉入自己帳戶,憤而提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要求返還3645萬元與利息。
不過任女否認盜領,強調自己與黃男是夫妻,提領與轉帳均經黃同意,部分金額用於生活費、醫療支出及定存理財。她也表示,黃男有感於子女平時不聞不問、甚少聯繫,感謝她長年陪伴照顧,加上雙方相差20歲,擔心她未來生活,因此生前早有將部分財產贈與她作為保障的想法。
法官審理,黃家子女雖提出金流紀錄,但無法直接證明任女有「盜領」行為。加上黃男生前意識清楚、無精神障礙,且曾有購車、購地等資產規畫,顯示他對自身財產狀況相當清楚。法官也指出,存戶若願意交付存摺、印章與密碼,本就可推認授權他人提款,而夫妻間互相贈與財產,也符合一般社會常情。
法官另認為,黃男是否曾向家人說過「財產要留給子女」,即便屬實,也僅是單次或片段談話,無法證明是其最終意思表示,更不代表之後不會改變財產安排。最終認定黃家人舉證不足,無法證明任女盜領或構成不當得利,駁回全部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