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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假意邀少女上樓猥褻 扯「坐壓充電線」脫罪 二審判1年5月

彰化男假意邀少女上樓猥褻 扯「坐壓充電線」脫罪 二審判1年5月

縣李姓男子是臨時工,明知女網友是國中生,仍在前年間以家人不認識為由,邀約少女至住家二樓,帶回房間後,強親少女、撫摸胸部、下體,李男辯稱,自己有情緒控管問題,因少女「坐壓到床上的充電線」,才會暴怒,拉扯少女領口、肩膀等部位,未獲法官採信,一審判1年5月,二審近日審結,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李男與被害少女為認識1年多的網友,2024年6月23日下午5時許,李男以樓下皆為家人重要物品、家人不認識少女為由,將其帶至住處2樓房間內吹電風扇與充電,期間李男違反少女意願,以雙手拉住對方腰部,強行親吻其嘴唇與臉頰,隔著衣物撫摸少女胸部、下體。

少女欲掙脫未果,佯稱欲上廁所,乘隙逃離現場,打電話向母親哭訴求助,後由母親友人協助報警,警方偵辦時,在少女內衣外側與短褲褲底外層採集到李男的DNA,檢方依對未成年強制罪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李男矢口否認強制猥褻犯行,辯稱自己有情緒控制問題,因少女坐壓到床上的充電線而暴怒,僅用手拉扯其領口、推其肩膀下方與拍打大腿。

李男還在審理期間,私下聯繫少女,刻意錄下引導式對話光碟呈交法院,企圖營造少女供詞不實的假象。

一審審酌,警方採集的DNA位置,與李男所辯稱的肢體衝突部位完全不符,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後,也認定對話是由李男高度目的性地設定問題引導,少女僅為應付敷衍,難以推翻先前於警詢、偵訊時的證述。

法官審酌,李男曾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犯後猶飾詞狡辯,未履行2萬元的調解金,態度不佳,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5月。

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一審量刑、認事用法無違誤,李男上訴主張的理由不足採信,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彰化縣李姓男子猥褻國中少女,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判刑1年5月。示意圖/Ingimage
彰化縣李姓男子猥褻國中少女,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判刑1年5月。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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