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清水分局明秀陳姓警員值班時,謝姓民眾上門稱支票、機車疑遭冒用、侵占,陳卻要他「自己去法院、當地派出所」被認定推諉受理遭記過2次,陳提行政訴訟主張是謝沒明確要告;法院發現,謝3度報案未果才轉向警方受理,認定原處分無違誤,駁回其訴,可上訴。
經查,陳員2024年9月1日未依規定受理民眾申報詐欺及侵占案,推諉受理謝姓民眾報案,違反「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台一般刑案作業規定」,清水分局予以記過2次。
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謝姓民眾在彰化經營機車行,與股東問題有3輛機車失竊、3張支票被盜開,初步了解是民事債權衍生事端,且謝到派出所全程口述、未表明是否提告,他認為本案應是個案諮詢,有主動留謝的姓名、電話,事後也致電問他是否來做筆錄,但謝選擇回案發地報案。
陳認為,不能因他處理過程、建議不符合謝的期待,謝自行決定要到彰化報案,就認定他有推諉、拒絕受理的意圖,且類似民眾報案,案情很模糊,他初步了解後請謝自己決定,是謝沒有很明確要告刑事。
清水分局答辯稱,謝姓民眾9月1日到明秀派出所報案,對機車行支票疑被冒用、車輛疑遭侵占等事有詳加描述,陳員建議謝「自己去當地的法院或派出所主張權利」,已很明確要謝去當地派出所,顯有推諉受理報案,主張原處分無違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推諉;e化平台作業規定第12點規定,受理案件不得以警力不足或非管轄單位等為由,誘導報案人向其他員警或其他警察機關報案。
中高行勘驗派出所監視器,發現謝9月1日就支票被冒用、車疑遭侵占已詳述,陳卻一再向他說「你要自己去當地的法院或派出所去主張你的權利啦」而未受理報案,謝9月5日再製電派出所,但陳休假,陳8日再聯繫上謝,依對話錄音認定陳有拒絕、推諉民眾報案。
中高行指出,謝3次向派出所報案未果,後才轉向彰化警方報案,同時向警政署反應遭台中警方拒絕受理一事;但清水分局初步卻認為陳「沒有推諉受理」僅建議記過1次,被台中市警局退回命重行擬議,清水分局才改認陳有推諉受理,改記過2次。
中高行認為,清水分局對陳記過2次,並無違誤,陳請求撤銷無理由,判處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