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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大勝!司機與領班加給未計入退休金 員工集體告贏台電獲百萬差額

勞權大勝!司機與領班加給未計入退休金 員工集體告贏台電獲百萬差額

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的9名線路裝修員,因不滿公司在6年前辦理勞退舊制年資結清時,未將其按月領取的「司機加給」與「領班加給」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導致結清遭到變相短少,集體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近日審結,贊同員工主張,認為利用既定政策,迫使勞工簽署協議,導致計算方式低於法定標準,影響勞工權益,勞工依法追討有據,判台電得補發116萬餘元的退休金差額確定。

判決指出,在台電苗栗營業處的9名線路裝修員,其中賴姓員工等7人,因單位未另編制專職司機,長期額外兼任駕駛、保養工程車等工作,台電按月發給固定金額的「司機加給」,另外黃姓員工等2人,則因兼任領班管理職,每月固定領有「領班加給」。

9名台電員工指控,台電在2020年7月間,由勞資雙方協議,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但台電卻單方面將「司機加給」、「領班加給」兩項加給,排除在平均工資之外,拒絕列入退休金基礎核算,影響勞工權益,因此提告請求台電給付加給的差額。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台電抗辯,台電屬於國營事業,員工待遇及福利皆需依行政院及經濟部的標準辦理,經濟部的作業手冊已將該等加給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僅屬於勉勵、體恤性質的「恩惠性給與」,不應視為工資。

台電也強調,9名員工當時皆已簽署年資結清協議書,事後反悔提告,顯然有違禁反言及誠信原則。

二審表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只要是勞工提供勞務的對價,且在制度上屬於經常性給與,無論名義為何,本質上就是工資 。9名原告按月固定領取加給,與其額外負擔的司機與領班勞務密不可分,自當屬於工資。

二審指出,行政機關的內部函釋與作業手冊若牴觸勞動基準法,依法均屬無效,更不能以此拘束法院的職權判斷,台電利用既定政策迫使勞工簽署協議,其結清計算方式,因低於法定最低標準而有損勞工權益,員工依法追討正當權利,完全沒有違反誠信原則的問題 。

二審依據每位員工結清前三個月或六個月的加給平均額,核算每人應得的基數差額,判決台電敗訴,台電需補發黃姓員工等9人10萬7167至16萬2108元不等的結清金差額,總數為116萬4596元,全案確定。

台電苗栗處的9名員工指控台電結清年資時,未將司機、領班加給計入,提告要求補發差額,二審判台電得補發116萬餘元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台電苗栗處的9名員工指控台電結清年資時,未將司機、領班加給計入,提告要求補發差額,二審判台電得補發116萬餘元確定。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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