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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榜「非事故車」交車後2警示燈亮露餡 25萬買車及檢測費判全賠

標榜「非事故車」交車後2警示燈亮露餡 25萬買車及檢測費判全賠

吳男經由某汽車臉書社團獲得資訊向劉男購買一輛二手車,試車時對方明確告知「非事故車或泡水車」,但吳男領車數小時後,車上儀表燈號同時亮起「引擎警示燈」與「循跡防滑警示燈」,送修才發現為「曾受重大撞擊之事故車」,法官判決劉男要賠近25萬購車款全部及維修費用。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吳男主張,他自經由某汽車臉書社團得知一輛二手車的售賣資訊,聯繫出賣人民國114年10月21日試坐看車;劉男試車當下明確表示「該二手車雖有小擦傷,但非事故車或泡水車」,他先交付訂金1萬元,同年11月4日付訖價金尾款20萬元,總價款21萬元後完成二手車過戶交付。

吳男說,去年11月4日領車數小時後,二手車儀表燈號同時亮起「引擎警示燈」與「循跡防滑警示燈」;他同月26日、同年12月5日,將二手車送往某汽車修護廠檢測、維修,得知二手車原已存在多項缺損。

吳男指出,包括左前大梁有「校正」紀錄,可證二手車曾經遭受重大撞擊;安全氣囊系統遭人加裝電阻,可證人為欺騙導致電腦系統誤判系爭二手車之車況正常;引擎腳、汽門蓋墊片漏油、排氣管異音等多項重要機件損壞。認為二手車「曾受重大撞擊之事故車」,佐證「出賣人刻意欺瞞電腦系統而使儀表顯示正常」,但聯繫劉男處理,劉除以「通病」推諉,更避不見面、於LINE通訊軟體封鎖他。

吳男主張,依民法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已給付價金共21萬及賠償檢測、維修瑕疵支出3萬9800元,共求償24萬9800元。

劉男指出,他僅協助親友售車,非前手車主,亦非從事於車輛買賣的專業車商,無從探知二手車真實車況,已如實轉達前手車主所稱「前方擦撞修復、更換葉子板」等事故損傷;因買賣價金尚較一般市場行情為低,可證當時吳男應已充分評估二手車瑕疵實況,並無任何「隱暪重大瑕疵」。

劉並指吳親自試車,並由「車商友人」陪同交車,若有結構性重大損傷,應可適時察悉,吳男既有判斷能力,也曾檢查確認車輛現況,吳委託特定車行所為檢測,並非第三方機構所實施之公正鑑定,縱有瑕疵,亦未達無法正常行駛程度,解除契約、全額退款、賠償檢修費用無適法根據。

法官審理認為,該二手車交付時,不僅存在瑕疵,劉男曾以「刻意繞越電子系統」之人為手段加以隱匿,導致原告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時,難以認知瑕疵已經存在。因瑕疵已嚴重影響二手車的通常效用(指代步與行車安全)。劉男「刻意採用加裝非原廠接頭之技術手段遮蔽燈號」,干預二手車「電腦系統」,悖離社會一般道德標準等,解除買賣契約、維修賠償為有理由。

標榜「非事故車」交車後2警示燈亮露餡,25萬買車及檢測費判全賠。記者游明煌/攝影
標榜「非事故車」交車後2警示燈亮露餡,25萬買車及檢測費判全賠。記者游明煌/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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