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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學生玩躲避球重摔同學致骨折 家長要賠61萬餘元定讞

小六學生玩躲避球重摔同學致骨折 家長要賠61萬餘元定讞

一所國小六年級男童上體育課打躲避球,1名學生兩度遭球丟中拒絕出場,還毆打提醒他的同學,鄭姓學生出面制止也遭波及,被由後抱起重摔在地而,台南地院一審判決動手學生及家長應賠償83萬餘元;案經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認定兩學生原本就容易發生摩擦,改判61萬餘元確定。

鄭姓男童及其家長主張,鄭2024年12月12日與班上同學上體育課打躲避球時,1名男同學因在場內綁鞋帶而遭同學丟中,依規則應出場卻拒絕出場;同學們繼續打球,他第二次被球丟中仍拒絕出場,還將上前提醒的同學抱起摔在地上且毆打頭部,鄭姓男童見狀仗義直言,被毆打背部。

下課後,學生在球場旁休息時,鄭向另一名被打學生說起此事,動手學生恰巧經過聽到,衝過去將鄭自背後抱起重摔在地,還坐在鄭腳上槌打其背部,至鄭左側脛骨內踝移位閉鎖性骨折、左側踝部挫傷、背部挫傷,經醫師診斷罹長期性創傷後壓力心理傷害,需持續門診、心理諮商約1年,鄭及父母因此向曹的父母提出連帶賠償訴訟。

曹及家長抗辯,曹患有高功能自閉症,已積極求助醫療院所,也有遵照醫囑按時服藥,平日在校大部分時間均控制病情得宜,與同學相處並無異常;然而,鄭多次挑釁,曾以「神經病」一詞辱罵外,衝突發生當日又再次挑釁在先,曹才會一時情緒失控而為傷害行為。

台南地院一審依據校方提供資料,認定鄭姓男童是因曹玩躲避球時被打中又不願出場,才向其他同學稱下次不要讓曹玩或曹是神經病,但鄭當時並非與曹對話,只是剛好被曹聽到,難認鄭有激怒、挑釁曹之意;曹抗辯鄭也有過失並不可採,認定曹及父母應賠償83萬1510元。

案經曹及父母提出上訴,堅持一審主張並認為原審判賠的醫療費用、交通費用、醫療用品均有不合理處;術後未來回診所生費用、未來身心科就診及心理諮商所生費用,因鄭尚未實際前往回診,賠償未來所生費用均無理由。

另外,鄭的父母並未聘雇專業護理人員照顧而是由親屬照顧,看護費計算也不合理;鄭後來到學校仍會挑釁曹、故意接近曹,反而是曹為避免發生衝突而選擇離開,可見鄭並無因害怕曹而不願到校,精神慰撫金35萬元亦不合理,原審賠償金額應依過失責任比例減輕或免除。

合議庭指出,曹姓少年的傷害行為,少年法庭認定觸犯刑法傷害罪,裁定不付審理,應予告誡;曹故意不法侵害鄭姓同學的身體及健康,鄭及父母求償自屬有據。另,鄭當時並不是對著曹罵神經病,其對話縱有言詞不當,亦與曹的行為沒有直接關聯性,難認有過失。

合議庭表示,鄭及父母求償相關費用,均屬有據;僅有未來身心科就診及心理諮商所生費用,若鄭在案發後有持續療程,至高分院開庭期間,應已經能提出相關收據證明所支出費用,但此部分並未有就診資料。因此,此部分預為請求所生費用91360元,為無理由。

合議庭審酌,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鄭過去在下課遊戲過程中會對曹講髒話或挑釁,曹就會打鄭,當天事發也是鄭對其他同學罵曹神經病、不要讓曹玩等,2人互動原本就容易產生摩擦,以賠償20萬元為適當;鄭及父母總計可求償61萬670元,原審判賠83萬餘元,由高分院廢棄改判。

鄭姓國小男童上體育課打躲避球,曹姓同學兩度遭球丟中拒絕出場,鄭出面制止,曹從背後將鄭抱起重摔在地而骨折,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61萬餘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國小男童上體育課打躲避球,曹姓同學兩度遭球丟中拒絕出場,鄭出面制止,曹從背後將鄭抱起重摔在地而骨折,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61萬餘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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