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竹山鎮一間護理之家,4年前發生婦人墜落致死意外,一、二審的法官見解迥異,對業者判無罪、有罪兩個截然不同的認定。法界人士表示,即便案件審理期間,沒有新增事實,法官基於「審判獨立」的原則,有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結論,另外,即便卷證資料相同,檢方是否針對特定事實做主張,也有可能促成改判。
台東地院前院長唐光義說,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或是顛倒過來,在司法界常見,理由是「司法審判獨立」,每一位法官、每一個合議庭,即便看到的起訴事實、卷證資料都相同,仍可能會採取不同的見解,最主要的理由即是法官的心證,與「罪疑唯輕」「無罪推定」的原則,即法院窮盡一切調查證據的手段後,若對被告是否有罪仍存有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即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唐光義說,過去曾判過一件公共危險的案件,一審判有罪的理由是檢察官利用回推的方式,計算被告的酒精濃度後,被一審法官採信,判決有罪,但案件上訴二審後,由他承審,因回推被告的酒精濃度,與法定值非常接近,而且回推的計算方式,老舊粗糙,數十年未精進,他認為該機制有修正必要,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唐光義說,有時法官在做一個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時,也是希望透過判決,讓機制更完善,以南投縣護理之家一案,二審以婦人是失智者,應安排住在一樓,因此認定業者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判刑,具有社會教化意義,希望讓有罪的判決,提醒相關從業人員,需針對醫療機構的住民,設想的更周到。
台中地院前法官張淵森說,很多案件雖然起訴事實相同,但有時檢方有無審理期間主張,也會影響到法院認定,以南投縣護理之家一案為例,一審檢方是主張醫療院所的人力不足、監視器故障未修,主張業者有疏失,但法官卻認為,該醫療院所的人員配置、設施都符合規定,監視器也非必要設施,而判業者無罪。
張淵森說,不過二審時,檢方上訴以業者明知患者失智,應安排在一樓,卻疏漏未做,認定有疏失,此部分則獲得法官認同而改判,在實務上是常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