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蕭姓男子和家人有土地糾紛,因不滿到場的員警要他離開,和汪姓警員發生衝突,蕭男倒地後被汪姓警員壓制,事後卻發現有延遲性腦出血導致終身癱瘓,家屬質疑警方執法過度,向汪姓警員求償1736萬餘元,另向警局提國賠1679萬餘元,法院一、二審都認為警方並無過失,判蕭男敗訴,警方免賠。
判決指出,2020年10月2日上午10時許,蕭姓男子和家人因土地問題發生糾紛,汪姓員警獲報後前往蕭男家中排解糾紛,汪男到場後要求蕭男離開,不料蕭卻反嗆警方「這是我家的地,我為什麼不能在這裡?」
蕭男不滿員警勸哩,與警方發生口角,雙方在現場發生拉扯,過程中蕭男倒地,頭部撞擊到地面,汪男見狀先壓制蕭男,隨即通報救護車到場將蕭男送醫,檢查無礙後先至派出所製作筆錄。
不料事後蕭男神智不清,再就醫時發現有頭部外傷併創傷性雙側硬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右側顳部顱骨骨折併延遲性腦出血等傷害,最終不幸終身癱瘓、無法言語。
蕭男不滿,質疑他自醫院被帶回派出所後,已出現「神智不清、在所內反時針繞圈走路」的異常舉動,警方卻未警覺,反將其載回家中,導致他抵達家門時已陷入昏迷,質疑警方執法有疏失,向汪姓警員求償1736萬餘元,並向屏東縣警局提國賠求償1679萬餘元。
警方挨告後反駁,稱蕭男當時在現場咆哮員警,還徒手朝汪男頭部揮打數次,甚至勒住警員的頭頸拉扯,員警是為了掙脫,才使蕭男於拉扯過程中摔倒,當時也馬上將蕭男送醫,並無延誤,且蕭男出院後到派出所期間,都有家屬在場,如果不適都能要求送醫,員警並無過失。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與員警密錄器,發現當時蕭男不斷逼進汪姓警員,
隨後連續揮拳毆打汪警頭部,更用雙手死死環抱、勒住汪警頸部往自己方向拉扯,這才導致兩人重心不穩摔倒,壓制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法官認定,蕭男後腦撞擊地面,是其自身襲警拉扯的連鎖結果,並非員警不法侵害;另外,依據醫院病歷,蕭男送醫後醫院當時診斷僅為「輕微頭部外傷」,且蕭在醫院自行拔除點滴並拒絕留院觀察,直至第二次送醫才發現「延遲性顱內出血」。
法官直言,受過一般訓練的警察並無醫學專業背景,在醫院都判斷傷勢輕微的前提下,實務上根本無法要求員警在現場辨識出何謂「延遲性腦出血」。況且,蕭男在派出所時都有家屬在場,難認警方有消極不作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過失,判蕭男敗訴。
蕭男一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也認為警方處理過程並無疏失,判蕭男敗訴。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