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透過網路結識高三少女,發展為情侶,兩人在精品旅館發生時,男子持手機拍下女方半裸照片,被告上法院,案件審理時,男子雖稱以為對方已成年,但法官認定,女方在案發數日後有傳一則插著「18歲蠟燭」的生日蛋糕影片為證,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判刑1年2月,二審認定,男子有不確定故意,加上少女僅差4天即成年,侵害較輕,改判1年1月。
判決書指出,26歲的男子在2024年5月20日,透過社群平台Dcard結識就讀高三的少女,雙方隨後發展為情侶關係。交往期間,少女曾向藍男透露自己將在6月4日參加高中畢業典禮、6月5日過生日,還說兩人年紀相差8歲。
同年6月1日,兩人前往台中市一家精品旅館發生,過程中男子使用手機拍下少女裸露上半身的私密照片,少女事後提告。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否認犯罪,辯稱曾在Dcard上詢問少女是否為大一新生,少女回覆「今年大一」,且依照兩人相差8歲推算,他深信少女當時已經滿18歲。
法官指出,根據檢警蒐證,少女曾在2024年6月7日傳送插著「18歲」蠟燭的生日蛋糕影片給男子,男子看見後僅平靜回覆「恭喜妳成年了」,絲毫未展現驚訝或不解,認定男子在二人發生性行為時,知道少女未成年,判1年2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審酌,少女雖有告知男子年齡差,但未明確表明自己未成年,男子在拍攝當下,對於少女是否滿18歲僅具備「不確定故意」,非一審所認定的直接故意。
法官表示,案發時間為6月1日,距離少女6月5日的18歲生日,僅差4天,其心智已極度接近成年,相較於侵害低齡兒少的案件,此案對社會法益的侵害程度尚屬較輕。
法官綜合考量男子的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後,改判1年1月徒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