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56888 NEWS

法院佐理員廁所裝針孔偷拍3年…積極和解換輕判 二審仍有17罪要入獄

法院佐理員廁所裝針孔偷拍3年…積極和解換輕判 二審仍有17罪要入獄

新北地方法院前佐理員駱思龍在簡易庭男女廁、茶水間、自己辦公座位偷裝密錄器,民眾及同事如廁、裙底,時間長達2、3年,一審認定有15人受害,依公務員無故攝錄性影像等33罪判決駱3年徒刑,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今撤銷改判,仍有17罪各判7月徒刑,另16罪各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可上訴。

駱思龍自2005年起,在新北地院擔任法警,後被選為佐理員,在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調查保護室任職,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他已於2025年1月17日辭職。

駱從2022年開始利用下班後獨留辦公室加班,將密錄器以膠帶固定在茶水間、辦公座位低角度,或廁所蹲式馬桶集汙糟上方竊錄被害人裙底、短褲底大腿根部和內褲等影像。一名同事如廁時發現有異,報警處理並通知新北地院,調閱監視器畫面後,才讓案情曝光。

駱思龍事後坦承犯行,新北地院召開考績會,函台灣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將駱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議停職,司法院決議停職,駱火速離職。懲戒法院認為他長期在辦公場所、衛廁用惡質手法密錄,侵害多人身體隱私,損害法院形象與政府信譽「莫此為甚」,判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一審認為駱思龍身為公務人員本應知法守法,卻僅為自己私慾,使用微型攝影機在公務機關內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嚴重侵害隱私,並造成被害人等內心不安與恐懼,造成身心無可磨滅的傷害。

一審考量駱思龍沒有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其中一名被害人15萬元而達成調解,而其他被害人則沒有和解意願,審酌一切情狀,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33罪,判決駱3年徒刑,另有7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檢方上訴主張,駱思龍是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犯罪,應依法加重刑度,但高院認為,駱雖是公務員身份,擔任佐理員職務,只負責處理一般行政業務,利用下班時間裝置密錄器,與佐理員職務沒有任何關係,因此駁回檢方上訴。

高院指出,駱思龍在審理期間,積極與1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金額,肯認此部分的犯後態度,因此撤銷改判其中27罪。然而,駱二審仍有17罪各判7月徒刑,另有16罪各判處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偷拍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偷拍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Share:

最新文章 More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