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男子曾耀樟4年前拿酒瓶毆打15歲少女,再動手壓制試圖脫掉對方褲子,拿出空氣槍少女發生性行為,過程中少女穿著的校服幾乎被扯掉,害少女只能半裸脫逃求援,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6年2月定讞。
曾耀樟有多項前科,他2022年10月31日上午8時許,見少女獨自坐在騎樓的椅子上,心懷不軌,持酒瓶揮打少女背部,再用手勒頸、壓制少女;曾伸手摩擦及拍打少女大腿,試圖脫去褲子,還訊問少女「幾歲」、「有沒有做過愛」等語。
少女回答自己15歲後,欲起身離開,未料曾耀樟抓住她的手臂和衣服,再拿出空氣手槍要求少女不要抵抗、和自己嘿咻,少女奮力抵抗,雙方發生激烈拉扯,少女上半身的校服幾乎被曾扯掉,少女趁機掙脫逃離,報警處理。
曾耀樟否認犯行,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攜帶兇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6年4月徒刑。案件上訴,高院指出曾犯罪情節惡劣至極,對於少女、社會大眾造成相當損害,考量曾始終否認犯行,未見對自身犯行反省與悔過,也未曾與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或賠償損害。
二審指出曾耀樟犯後態度惡劣,撤銷一審判決,改依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6年2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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