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女子與朱男因發生婚外情,遭朱男配偶葉女提告求償,徐女在清償35萬餘元賠償金後,回頭控告朱男應分擔一半金額,卻遭法院判決敗訴。地方法院表示,葉女在前案僅針對徐女個人進行「一部請求」,並未免除朱男的賠償責任,因此徐女無權要求男方分擔,裁定駁回。仍可上訴。
這起案件起於徐女與朱男在2024年間發生多次性行為,侵害葉女配偶權。桃園地院前案判決徐女應賠償35萬元,徐女於2026年2月11日連同利息與裁判費共匯款35萬9894元清償完畢。徐女主張,兩造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規定應各自分擔二分之一,遂要求朱男償還17萬9947元。
朱男在庭上坦承有錯,但他表示葉女原先對此並不知情,是徐女事後寄送照片給葉女才導致傷害,且他已接受與葉女離婚的結果,不願幫徐女出這筆賠償金。
嘉義地院審理,葉女在前案訴狀中明確僅將徐女列為被告,且法院是基於徐女個人身分、經濟狀況及侵權情狀判處精神慰撫金。這種做法屬於法律上的「一部請求」,即債權人僅對其中一名債務人請求部分給付。
由於葉女並未對朱男請求賠償,朱男對葉女的債務責任並未因徐女的清償而獲得免除。法官認為,在男方責任尚未免除的前提下,徐女請求男方分擔賠償金並不符民法要件,最終判決徐女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