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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被告侵害配偶權…他竟解鎖妻子手機幫截圖訴訟策略傳送 判刑3月

小三被告侵害配偶權…他竟解鎖妻子手機幫截圖訴訟策略傳送 判刑3月

陳姓男子在與施姓女子婚姻存續期間,認識李姓對象,施女提告,陳為了幫小三打官司,瞭解施女訴訟策略,竟解鎖施女手機,截圖她與朋友討論相關對話紀錄,交給李女律師;台南地院審理時,陳否認犯行,辯稱只是為了訴訟用,依妨害秘密罪判刑3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施姓女子於2006年12月結婚,後來陳在外結識李姓婚外情對象,施女對李女提出侵害配偶權民事訴訟;陳為了幫助李女打官司,想要得知施妻的訴訟策略,竟在2022年10月5日晚間9時許,在台南市東區住處取得施妻手機,登入其電子郵件信箱及雲端帳號。

陳取得手機截圖、手寫協議書截圖、占卜紀錄照片、施女與男性、女性朋友討論的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給李女律師,方便其擬定民事上訴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民事起訴狀等;施女見李女竟然掌握她的關於訴訟討論的重要對話,意識到應是丈夫所為,氣得也對丈夫提告。

陳與施女於2023年1月經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審理時,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是為了訴訟用;法院指出,現代人對於使用手機隱私合理期待,應兼及私密領域不受侵擾自由及個人資料保管使用自主性,此二者俱為確保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核屬重要個人法益。

法院認為,夫妻間之忠誠義務違反,無論從通姦罪之除罪化或侵害民法上配偶權角度,其公益性顯然較低,自不應輕易以蒐集違反忠貞義務證據為由,而放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允許夫妻一方可動輒檢視、攝錄他方私人手機內容,夫妻就個人使用之手機內容應有相當合理隱私期待。

法院表示,陳姓男子為知悉施姓前妻訴訟策略或取得她是否有所不忠行為,為反制前妻訴訟行為證據,擅自竊取手機解鎖,取得相關非公開秘密,再交予李女訴訟代理人,所侵害法益明顯大於所維護利益,無法通過比例原則檢驗,係屬「無故」所為。

法院審酌,李無視於施女秘密通訊自由及可合理期待隱私維護,危害施女個人隱私,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犯後否認犯行,未與施女和解或賠償等犯後態度,須扶養1子、與父母同住等家庭經濟狀況,依犯無故洩漏因利用其他相關設備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判刑3月。

陳姓男子為了幫小三打官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竟解鎖妻子手機,截圖她與朋友討論相關對話紀錄,交給小三律師。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男子為了幫小三打官司,在婚姻存續期間竟解鎖妻子手機,截圖她與朋友討論相關對話紀錄,交給小三律師。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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