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1名國中少年在家中遭媽媽的林姓男友呼巴掌、勒頸和踹腿,他在3天後拿回交學校保管的手機,才向生父求助,又隔6天報案。法官審理時,林男否認打人,律師也質疑為何未立即報案?少年和生父說明原因獲法官採信,依家暴傷害罪判林男拘役57日。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是被害少年的媽媽的同居人,加上少年的弟、妹5人同住。林男被控在去年6月18日晚上9時許,因少年使用手機問題,兩人發生爭執時,毆打少年導致右大腿挫傷、頸部損傷、臉部挫傷合併口內破皮等傷害。
少年證稱,案發當晚妹妹搶看電視,所以他就拿妹妹沒在看的手機到房間玩,林男進房看到就不高興,先打他巴掌,又用腳大腿,接著再打巴掌後,又用手掐住他的脖子,過程沒有其他人看到。等到6月20日周五放學,他可以拿回手機,才用LINE跟生父說被打的經過。他沒跟媽媽說,是因為認為她不會想關心這件事。
林男坦承有用手反拍少年臉頰一下,否認傷害犯行。委任律師辯稱,稱案發時間是去年6月18日,少年卻在同月21日才就醫,27日才報案。事發後少少的媽媽已與林分手,她應不用偏袒林男,且已證述未看到少年受傷。
少年的生父證稱,兒子6月20日來他家,看到他脖子紅紅的,有被掐的痕跡,覺得很誇張,隔天帶兒子去驗傷,並讓老師知道。老師說會通報,但隔一周又說還是自己去驗傷、報案,所以他才等到27日才去報案。
法官認為,少年生父證述的驗傷、報警處理過程,並無違背常情之處。林男的律師對時間的質疑,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
法官說,少年的媽媽證稱,有看到林男反手拍一下兒子臉部,但沒有看到其他動作,林男沒有用腳踹或用手掐脖子,但她也證稱,當時她在她的房內,不敢確定有全程看到。她既未全程目擊兩人衝突過程,證詞也難作為有利林男認定。
法官依相關事證認為林男犯行,審酌林男僅因少年拿取手機,管教時竟出手傷害少年實屬不該,且犯後飾詞卸責,難認態度良好,兼衡林男素行、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及少年傷勢等情狀,判處拘役57天,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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