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某國中周姓代課老師在2025年間,利用師生關係,多次誘騙未成年女學生拍攝,甚至帶往旅館發生性行為,性影像,最後在圖書館猥褻女學生時,遭館員察覺報警逮捕。一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等罪,判周8不得易科罰金部分8年、得易科罰金部分6月。二審近日審結,認定原審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原審判決,合併改判不得易科罰金部分6年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5月,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在2025年間在苗栗縣某國中擔任代課老師,明知就讀該校的少女未滿15歲,同年5月起,透過LINE傳送「現在想要看嘛」、「想看你」、「先一顆」、「左邊的那顆也一起來」等語,引誘女學生自拍裸露胸部、下體的影像回傳,將影像存在個人手機中。
周男不僅透過網路引誘,還數度將女學生帶至當地旅社,除拍攝女學生裸照外,還分別在女學生未滿14歲、滿14歲後,兩度與其發生性行為,2025年7月5日,周男與女學生在旅館發生性行為時,還在未告知的情況下,私自用手機偷拍過程。
2025年7月間,周男兩度在圖書館內,伸手撫摸女學生的胸部,因舉止遭圖書館人員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警方到場後當場扣押周男手機,持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查扣多支存有性影像的犯案手機。
苗栗地院審理時,法官痛斥周男身為國中教師,未盡保護教導之責,反為滿足私慾侵害女學生身心健康與隱私,考量其最終坦承犯行,一審依引誘拍攝性影像、與未成年性交等5罪,判刑8年,此部分不得易科,另猥褻2罪,判刑6月,可易科。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合議庭審酌原審適用法條有誤,改依違反少性剝削等罪,改判6年3月,另涉對少年猥褻等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