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貨櫃黃姓司機在2024年10月間,因連續駕車近10小時導致嚴重疲勞,行經國道三號南下路段時,陷入恍神,失去意識長達10秒,在未減速的狀態下,直接追撞前方因塞車停等的車陣,釀成6車連環追撞、3死2傷慘劇,一審依罪,判3年。黃男以家屬求償金額過高,未達和解為由提起上訴,二審審結,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為職業聯結車駕駛,2024年10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他開車從高雄出發,歷經台中、交櫃,再轉往新北瑞芳載運空櫃準備南返,10小時車程中,黃僅在中午短暫休息20分鐘用餐,案發當日傍晚6時22分許,他駕駛貨櫃曳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14.4公里處時,因精神不濟,眼前一片漆黑長達10秒。
黃男在失去意識的狀態下,未察覺前方外側車道已有回堵車流,直接高速追撞前方由王男駕駛的轎車,導致王車往前推撞另外兩車,黃男驚醒後,雖緊急向左閃避,卻又猛烈撞上由另輛由黃姓男子駕駛的貨車,導致黃車再推撞前方的大貨車,車禍釀成3死2傷悲劇,黃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苗栗地院審理時,考量黃男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符合減刑要件,直陳黃身為職業駕駛,駕駛龐然巨物行駛高速公路,卻未注意自身精神狀況,釀成3死2傷的無可挽救悲劇。
因雙方對賠償金額無共識,黃男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重以過失致死罪判3年。
黃男認為未能達成和解是因對方請求得金額過高,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強制險與公司先行賠償的金額,非黃男本人給付,無關其犯後態度。且原審在量刑時已充分審酌各項情狀,並無濫權或違反比例原則。
由於黃男於二審期間仍未與家屬達成和解,認定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