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裁定詐團被告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即可減刑,挨轟「打詐變打折」,修法限縮「支付達成調解或和解全部金額」才得減刑,三讀通過並於今年初施行。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百萬元」須強制辯護,造成政府要幫詐騙者「找律師」,引發爭議。
詐防條例二○二四年八月初正式施行,是「打詐新四法」之一,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認罪又繳回犯罪所得」可減刑,但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人損害的總金額,或被告實際取得的酬勞,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五月十四日統一法律見解,裁定被告認罪並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也就是「個人所得」即可減刑,若沒有犯罪所得,只要自白就符合減刑規定。大法庭認為如果被告無犯罪所得,也應繳交被害人全部損失才能減刑,被告恐因無力繳交或被迫繳交自己合法之財,而放棄自白,無助於訴訟效率,被害人也無法取回分毫被騙的財物。
大法庭見解一出,輿論譁然,有四名大法庭成員不贊同而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詐防條例是以打擊詐騙、保護被害人為宗旨,減刑是例外規定,犯罪所得應從嚴解釋為被害總金額,裁定恐讓打詐變打折、阻詐變助詐。
法界人士疾呼修法,明確減刑規範,法務部啟動修法,強化填補被害人的損害,修正詐防條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參照德國刑法等,自首及自白的詐欺被告必須在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可減刑。
但同一時間修法的詐防條例第四十三條,若被害人遭詐一百萬元以上,被告刑度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所規定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強制辯護案件,等於詐騙者可以免費獲得法律扶助、獲國家資源打官司,制度在人權與國民法感情間取捨,連司法院官員都坦言「社會很難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