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第五分局許姓、孫姓警員執行勤務時,發現邱姓汽車駕駛散發K他命味,依公共危險「現行犯」逮人,卻因缺漏驗尿報告,值日偵查佐拒收,兩人不知如何處理,竟「直接放人」。台中地檢署認為許、孫涉犯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罪,考量他們深表悔悟,處分緩起訴。
第五分局表示,發現警員執勤疏失後主動報地檢署偵辦,另依規定議處行政責任,並將本案列案例教育,精進執法品質。
檢警調查,四平派出所許姓、孫姓警員一月十九日凌晨二時攔檢邱姓駕駛,聞到第三級K他命味,邱經毒品唾液快篩劑檢測呈陽性,兩警依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並移送分局偵查隊。
值班的莊姓偵查佐認為,需有邱呈現毒品反應的尿檢報告才能移送地檢署,拒收人犯,許、孫「不知如何處理」,將邱帶回派出所釋放,分局發現後將許、孫及莊依縱放人犯罪送辦。
檢方偵訊時,許、孫坦承不諱,莊則否認,指沒說「不收犯嫌」,是因沒有尿液檢驗報告、只有快篩,認為警員應請示檢察官,「不知道他們會把嫌犯放掉」。
檢方認定,許、孫犯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罪,因兩人悔悟,處分緩起訴;至於莊稱應檢具尿液檢測陽性結果作為移送依據,與查獲流程相符,且無證據顯示莊有指示許、孫放走人犯,不起訴。
警方表示,就單純毒駕行為,若駕駛人唾液快篩呈陽性,會開紅單、扣車,後續再視尿液鑑定結果,決定是否依公共危險罪函送偵辦。
警方說,若發生事故、撞傷人,或當下顯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才會依公共危險現行犯逮捕,驗尿報告再交給地檢署。
警方分析,警員可能不熟悉規定,攔查單純毒駕卻用現行犯逮人,而上銬逮捕當然得依法移送,偵查佐具有刑事專業,發現狀況應協助陳報檢察官,請示移送與否,而非直接「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