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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寮前鄉長勒索風電廠商得手320萬 判關5年半定讞

麥寮前鄉長勒索風電廠商得手320萬 判關5年半定讞

雲林縣鄉前鄉長蔡長昆任內向風電開發商達德能源集團勒索320萬元得逞,一、二審均依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件上訴,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蔡確定要入監服刑。

蔡長昆得知達德集團的創維公司將在麥寮鄉開發陸域風電,為謀取私利,發文令創維公司停工,或以鄉長角色為替鄉民爭取回饋金、賠償發動抗爭,並由陳姓友人充當白手套,勒索達德集團給付「定作管路工程」利益。

達德集團擔心風機工程若停工1個月,將造成成本虧損嚴重,便透過管道邀蔡長昆見面解決問題,並以1支風機40萬元,在麥寮設立8支風機核算共計320萬元作為代價,雙方達成協議後,達德交付款項。

蔡長昆坦承犯行,雲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蔡長昆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判刑5年6月,褫奪公權4年。蔡僅就量刑上訴,主張他的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惡劣,且他從偵查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並非不知反省或毫無悔意。

蔡認為,本案是達德集團因先前經驗,認為遭遇陳抗會造成成本損失,進而來接觸他,他才藉此機會犯案,他也已經繳回320萬元,並沒有享有犯罪不法利得,他長年對地方有捐款貢獻,相較於其他共犯實質獲利達2000萬,卻僅判刑3年6月,一審對他量刑確實較重,請求從輕量刑。

二審認為依蔡長昆犯罪情節,難認有何特殊原因、環境或背景,足以引起同情之處,且一審已經減刑,並無罪刑過重的問題,駁回蔡的上訴。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

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雲林縣麥寮鄉前鄉長蔡長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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