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不滿林姓與兒子搬離住處,並聲請保護令禁止他接近,認為媳婦不再履行蔡家義務,憤而起訴要求返還70萬元助學貸款。林女則表示,因公公才搬離並聲請保護令,且目前仍具媳婦身分。嘉義地院審理後認為林女行使法律權利保障人身安全,不能認定為違約,判決駁回蔡男之訴。可上訴。
蔡男主張,2020年7月林女與其子結婚時,他撥款70萬元協助林女清償就學貸款。雙方簽署協議書約定,只要林女仍為蔡家媳婦,且履行照顧公婆等義務,便不予討回款項;但若因故不再是蔡家媳婦或不再履行義務,則須還款。蔡男控訴,林女後來不僅遷出,更聲請保護令禁止他接近,顯然已不履行媳婦義務,因此要求還債。
林女表示,同住期間公公常以鎮暴槍威脅或責罵,她是為了躲避家暴與恐嚇才與丈夫搬走,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林女強調,目前她與丈夫婚姻關係存續,法律身分仍是蔡家媳婦,且公公並非不能維持生活,約定的還款條件並未成就。
法官審理,林女確實曾坦承有該筆借貸關係,但依協議書內容,除非林女不再是蔡家媳婦,否則蔡家不得討回。針對蔡男主張媳婦不讓其接近一事,法官指出,蔡男曾有騷擾、恐嚇等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林女依法聲請保護令是行使正當權利。
法官表示,基於保護被害人立場,不能將林女尋求法律保障的行為視為「不履行蔡家媳婦之基本義務」。此外,蔡男目前未能證明身體狀況已達無法自理且需人照顧的程度,認定還款條件尚未成就,判決蔡男敗訴。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