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業者在2年前在第六警分局西屯所管轄的巷弄內,擺放兩個大木箱,警方認定已占用道路,張貼通知書要梁自行清理未果,事隔多日後,警方會同局清除。梁主張,箱內裝有高價的售水器材,向第六警分局索償81萬元,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該處為現有巷道,梁把道路當成「私人倉庫延伸」,未能證明箱中物品價值,以及若高價物,為何會無防盜措施放路旁,不合常理,警方作為合法,判分局免賠,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梁姓業者在2024年4月27日,在西屯區福上巷一處支巷內,放置兩個封裝的木箱,第六分局西屯所黃姓警員在同年6月14日前往查處,在木箱上張貼「佔用道路障礙物清理通知書」,限期所有人在6月19日晚間18時前自行清除。
因期限屆至後,木箱仍未移走,警方在同年6月20日上午9時,會同人員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將該木箱清除。
梁姓業主不滿,主張木箱放置地點是私人土地旁,非政府養護道路範圍,且未影響通行,木箱旁還有停放機車,未占用道路,指控警方清除行為,導致他損失兩台價值35萬5500元的售水機,還因此需賠償客戶違約金46萬2000元,依國家賠償法,向六分局索賠81萬7500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已認定警員的作為合法,判六分局免賠,梁姓業者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審認,依據台中市都發局的現勘、套繪圖資料,該木箱的放置地點,確實屬於供公眾通行的「現有巷道」、8公尺計畫道路,早從1983年之前,即供公眾通行使用。
法官指出,梁姓業者也說,因自家倉庫不敷使用,才將木箱擺放在道路近2個月,無異於將馬路當作私人倉庫延伸,導致該巷弄可通行路寬驟減約四分之一,嚴重影響大眾交通安全。
法官表示,警方依法張貼通知並會同環保局執行清除,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合法公權力行使,無任何不法或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也說,梁姓業者雖提出銷售合同,但卻無法舉證被清除的木箱內,確有裝入該批售水機,若真是價值不菲且面臨高額違約金的全新機器,業者豈會毫無任何防盜措施,就隨意放置在路邊近2個月,此舉顯然有違常理,認定業者索償無據,維持一審認定,駁回訴請,判免賠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