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陳姓婦人在去年9月間,開車載八旬楊姓友人,行經烏日區一處無號誌路口時,陳婦未暫停再開,而當時鄭姓女子行經該路口時也未減速,雙方在路口碰撞後,楊翁受重傷,送醫傷重不治,檢方根據事故鑑定報告,認定陳婦與鄭女都有疏失,依罪起訴。
起訴指出,陳姓婦人(68歲)在去年9月15日中午開車載楊姓友人(84歲),沿烏日區太明北路往環中路八段,由西往東方向直行。
同一時間,鄭姓女子(47歲)駕駛另輛轎車,沿太明北路105巷往太明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2車在無號誌的交岔路口交會,陳女車身右側與鄭女車前碰撞,陳女碰撞後再往前碰撞前方左側廠房鐵皮外牆。
檢方調查,該處路段當時天候晴朗、有照明且開啟、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的情形。依據交通法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同時,駕駛人行駛時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然而,身為左方車駕駛的陳女未依規定暫停禮讓,而鄭女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2車在路口發生嚴重碰撞。猛烈的撞擊力道使得陳女車上的楊姓乘客受到重創,經緊急送往亞洲大學附屬醫院救治,診斷出受有「瀰漫性軸突損傷」及「肺挫傷」等嚴重傷害。
楊翁在醫院搶救多日後,仍不幸在同年10月9日晚間10時30分許,傷重不治死亡,案件發生後,死者家屬委任律師向檢方提告。
檢方會同法醫相驗,依據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以及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書,進行綜合評判,認定陳女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暫停禮讓右方車先行是肇事主因,鄭女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的準備,為肇事次因。
檢方認定,陳婦、鄭女的駕駛過失行為,與楊翁死亡有因果關係,昨天偵結,將二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