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三星警分局三星派出所警員王憲煒前年在所內值勤時,尾隨未成年的女兒進廁所,如廁私密畫面,案件爆發後已被處分停職,一審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改依公務員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加重判2年徒刑。
王憲煒是特考班出身,到三星派出所任職約2年,他2024年6月25日下午6時許在所內值勤時,見分局主管的女兒來探視父親,便尾隨對方到女廁拿手機偷拍私密影片。主管女兒察覺有異,疑似有人透過地面縫隙偷拍,立即奪門而出通報。
王憲煒為避免當場被查獲,隨即刪除相關性影像影片;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他的身分,詢後依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函送法辦,並開考績會決議停職。
王憲煒坦承拍攝主管女兒的如廁影片,且在對方察覺後就刪除影像,但他只坦承犯無故以錄影攝錄性影像罪,矢口否認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他供稱「我不知道主管女兒的年紀」。
法院根據證人證述,認為主管女兒平時時常到辦公室找父親,且女方當天是穿學生制服去上廁所,王憲煒沒有理由不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不採信王的說詞。
一審審酌王憲煒身為警員卻為滿足個人私慾,在派出所廁所內偷拍,導致被害人身心、精神、情緒都受有不良影響,應給予嚴厲的非難,且王犯後未坦承全部犯行,雖欲積極想要和對方和解,但仍未能獲得諒解,判處1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高院二審今上午撤銷一審判決,認為王憲煒身分為公務員,應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41條規定加重其刑,因此撤銷改判2年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