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葉姓男子與前妻江女離異後,由江女擔任兒子主要顧者,葉男於會面交往期間帶走兒子長達8個月餘,並涉嫌灌輸兒子遭母親性侵的不實認知,法官認定葉男侵害江女與兒子的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裁定應分別賠償江女30萬元、兒子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女與葉男於2018年結婚育有1子,2020年調解約定由江女擔任兒子的主要照顧者,2022年7月間,葉男利用會面機會將當時年僅3歲的兒子接回,隨後拒絕交還,直到2023年3月江女才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將孩子帶回嘉義。
法院審理,葉男在照顧兒子期間,多次以誘導方式詢問孩子是否遭母親或外公性侵、毆打,並錄製剪接過的影片作為證據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定性侵指控查無實證,鑑定人也表示葉男的問話具有高度誘導性,可能使年幼孩子將想像或他人告知的事物誤認為真實。法官認為,葉男刻意灌輸錯誤認知、阻斷母子親情,已嚴重破壞關係,屬最嚴重的「親子惡意離間」。
此外,江女主張葉男擅自幫兒子在台中報名幼兒園,導致她無法領取每月5000元的育兒津貼,要求賠償6萬元。不過法官認為,育兒津貼屬於權利以外的「純粹經濟上損失」,且江女未能證明葉男報名幼兒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阻礙她領取津貼,因此這部分請求予以駁回。
葉男辯稱,因聽聞兒子有疑似遭虐待之陳述,又發現其前胸、左前臂有挫傷,帶其前往醫院驗傷,並尋求司法途徑查明,在調查結果未明前,無法放心才暫時安置於台中。他另提出反訴表示,江女在帶回兒子後也阻撓他行使會面交往權,要求賠償170萬元。
但法官認為葉男不法帶離孩子、誘導孩子產生錯誤認知等行為,江女為了保護孩子而拒絕原本的會面方式具有正當理由,因此駁回葉男的反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