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陳男不滿林姓前妻7個月後就生下一女,認為林女在離婚前就已和同事吳男外遇,憤而對兩人提告求償149萬元精神慰撫金。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兩人確實於陳男婚姻存續期間發生性行為,判決林女與吳男應連帶賠償15萬元。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林女於2014年結婚,原本生活平穩,但他意外發現林女在2023年1月間,即與同事吳男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兩人不僅在婚姻關係結束前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女更因此,並於同年9月產下一女。陳男主張,這段婚外情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導致他精神承受巨大痛苦。
林女與吳男則辯稱,陳男長期對家庭冷漠、只顧滑手機,且工作不穩定,婚姻早已出現裂痕。兩人強調,雙方是等到2023年2月17日林女辦妥離婚手續、恢復單身後才開始交往。
至於孩子受胎時間,林女與吳男主張,依法律回推仍可能落在離婚後的期間,認為陳男的指控純屬捏造。兩人更主張,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後,法律應重視性自主決定權,不應再有「配偶權」概念。
法官審理時發現,林女曾另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訴訟,她在該案中自認「於懷孕時的2023年1月間,即知悉子女與陳男無血緣關係」。法官認為,既然林女在1月就確認懷了別人的孩子,足以證明她與吳男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點,確實在與陳男的婚姻關係存續中。
法官認為,釋字第791號解釋僅是廢除刑罰制裁,並未否定民法保障的身分法益。林女與吳男兩人在陳男婚姻關係中發生性行為並致懷孕生女,客觀上已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且情節重大,最終判決林女與吳男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給陳男,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