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黃姓男子來台假觀光真,根據指示到中、彰兩地從自動提款機提領4次現金合計9萬9989元,轉交給不詳男子。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黃男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David」介紹,民國113年11月某日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百度」等人所屬的詐欺集團,擔任工作。
詐團在臉書刊登販售演唱會門票貼文、在臉書佯稱買家、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廣告應徵模特兒,瀏覽者洽詢後即佯稱要購物、參加模特兒甄選可獲退還報名費,致郭姓等4名被害人先後匯款5千元至5萬元到詐團人頭帳戶,黃男依指示到彰化、台中兩家超商提領現金。
警方循線逮捕黃男,黃男坦承詐團提供機票錢來台犯罪,每天給3000元新台幣作為住宿、吃飯等費用。法官調查黃男來台後購買網卡,居住詐團安排的台中市西區某旅店、搭高鐵南下等各種開銷,結算他從詐團取得的利得為3萬7138元。
彰化地院審酌,黃男由詐團提供機票食宿費用,以觀光簽證入口擔任車手,嚴重危害台灣社會經濟秩序,另審酌他犯後自白全部犯行,及審酌他自述的學歷、工作、家庭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他參與同一詐團的犯行有另案經法院判決,故宜待所犯數罪均確定後,由最後判決的法院所對應的檢署檢官察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因此目前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