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60歲李姓婦人今年2月涉嫌持酒瓶砸傷女,高雄地院原裁定交保並破天荒命其「向公訴報到」,引爆檢方怒火與法界譁然,案經檢方抗告、高雄高分院多次撤銷發回後,高雄地院今天作出最新裁定,承審法官依然准予李婦停止羈押,但將報到對象從「檢察官」改為「法院」,並祭出強制就醫處分。
根據高雄地院今天做出的裁定指出,法官對於高雄高分院指責其前次命被告向檢察官報到的替代措施「自非合法」一事,於理由中強硬表示「深表尊重、然歉難贊同」等說法,重申法院有審判獨立與自主性,認為原裁定並無違法。
然而,考量案件進度與替代手段的有效性,法官最終仍做出讓步,變更了交保條件,仍准予李婦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同時必須嚴格遵守4項條件,包含定期向「高雄地方法院」報到、不得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任何危害行為、遠離案發地、強制就醫。
法官於裁定理由中進一步說明,李婦犯行起因於不滿店員服務態度,屬突發性揮擊,並無連續追打及預謀。此外,李婦屬低收入戶,雖處於社會底層且缺乏家庭支持,但其患有身心障礙,目前已有社工每周定期訪視關懷,且李婦於羈押期間也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與服藥,身心病症控制程度已有所改變。
法官綜合評估認為,透過限制住居、禁止接觸被害人、遠離案發超商,加上強制定期回診與向法院報到,客觀上已能改變李婦處境、約束其行動並預防再犯,因此認定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