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來台擔任,提領贓款一天可獲四千元報酬,黃兩周內密集在超商領出一四三萬元,上繳後隨即出境遭,時隔九個多月,黃又以「旅行」名義來台才落網,檢方以黃對犯罪毫不在乎,起訴求處重刑;法院依卅個加重詐欺罪判黃一年三月至一年十月不等徒刑。
檢警調查,詐團以假親友、公司主管聯繫被害人,佯稱網銀限額想借錢,或是冒充商家客服,聲稱系統交易需驗證、活動抽獎等虛構名義,誘使被害人匯錢到指定戶頭,導致卅多人遭詐數百萬元。
檢方調查,黃男收到詐團指示後,於二○二四年十二月卅日、卅一日,以及二○二五年一月四日至十二日間,密集在龍井、大里及太平區超商,以每筆兩萬元現金不斷提款,最高一天領十八次,總計獲得三萬兩千元酬勞。
黃男去年一月十二日最後一次提領完畢,上繳贓款後隔天就搭機出境,警方陸續接獲報案,經調閱監視器、比對金流等鎖定黃男涉案,但黃男早已出境,檢方發布通緝。
詎料,黃男去年十一月五日又來台,因通緝身分曝光,一落地就被查獲,但他辯稱「我是來旅行」,預計玩四天返港,矢口否認先前在台當車手,直到被檢方聲押獲准才改口認罪。
起訴指出,黃男助長詐騙歪風,犯後未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以致部分受害者尋求救濟困難,且藐視我國法治主權,依加重詐欺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就各罪定應執行刑十年,嚴懲其所生危害。
判決指出,黃男非我國人民,為貪求不法利益跨海來台參與詐團,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經通緝才到案,考量已和廿二名被害人和解,依卅個加重詐欺罪判刑,由於黃另有詐欺案在審理,尚未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