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加入集團當收水手,接受指示到縣向陳姓人頭戶拿取現金1萬至19萬,轉往交給不詳男子,王姓等15名被害人察覺被詐後報警,警方循線逮捕張女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女民國112年間透過LINE暱稱「陳先生」加入詐團(這個詐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台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判決)擔任收水手工作,和「陳先生」、陳姓人頭帳戶(所涉詐欺部分,業經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及本案詐團其他成員,根據指示分工合作把詐騙來的現金交給不詳男子。
詐團以投資飆股、彩券、普洱茶、購物網搶購可獲利,詐騙王姓等15名被害人先後匯款3千元至6萬元到陳姓人頭戶的兩個金融帳戶,陳姓人頭戶接受詐團指示提領現金合計93萬9千元,「陳先生」依據詐團指示聯絡張女,張女到彰化縣田中鎮向陳姓人頭戶拿錢,再到高雄市某大樓把現金交給不詳男子,製造金流斷點。
張女在警詢時供稱,收水手日薪1500元,有收到薪水。到了彰化地院審理時翻供稱沒收到報酬,法官採信警詢筆錄,推算張女在本案犯罪所得1萬2千元。
彰化地院審酌,張女坦承洗錢、詐欺取財等犯行,暨自陳智識程度,曾任作業員,月薪3萬多元,及婚姻、子女均成年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審酌她所犯各罪的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