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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州案 自由派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投票權法第2條形同廢紙

路州案 自由派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投票權法第2條形同廢紙

最高法院29日對「路易斯安納州訴卡萊斯案」(Louisiana v Callais)以6票對3票裁定,路州一個非洲裔選民居多數的國會選區,選區畫分過度依賴種族考量,違反憲法。保守派湯瑪斯(Clarence Thomas)在協同意見書指出,最高法院的判決其實應該「走得更遠」,「權利法」(Voting Rights Act)當中的反歧視條款帶有分裂意味,應該完全禁止使用於選區重畫案件。

湯瑪斯寫道:「如同我30多年前就解釋過,我會選擇走得更遠,進一步認定投票權利法第2條(Section 2)根本不能用來規範選區畫分。」

投票權利法是民權時期的產物,條文規定投票政策若存有將屬於非法。

湯瑪斯說,最高法院過去對於投票權利法第2條的解釋,反而鼓勵各州出現基於種族歧視的選區地圖繪製。他引用自己在1994年「霍爾德訴霍爾案」(Holder v. Hall)判例協同意見書論述表示,最高法院今日的裁決,很大程度上終結了投票權法律學當中「多災多難的不幸遭遇」。

他說,投票權利法第2條條文規範選票取得以及投票程序,不是各州如何重新畫分選區。湯瑪斯長年主張廢除投票權利法第2條。

保守派大法官艾里托(Samuel Alito)撰寫的主要意見書並未完全採取湯瑪斯立場。艾里托寫道,雖然遵守投票權利法有時可能涉及使用種族因素,但法律並未要求路州出現第二個以非裔為多數的選區,因此路州選區地圖違憲。

艾里托寫道,路州把非裔選民集中到某一個選區的作法,其實「並無令人信服的理由」。

凱根(Elena Kagan)代表三名自由派大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指出,多數意見與湯瑪斯的嚴苛觀點,使得防止少數族裔選票稀釋的保護措施遭到剝奪。

凱根指出,最高法院判決使得投票權利法第2條「形同廢紙」。

她寫道,根據最高法院對投票權利法第2條的新觀點,州政府可以在不必擔心法律後果的情況下,有系統地稀釋少數族裔公民的投票權力。

最高法院推翻路州的選區重畫案,保障少數種族的考量限縮。保守派大法官艾里托(左)、湯瑪斯(右)撰寫主要意見。(路透)
最高法院推翻路州的選區重畫案,保障少數種族的考量限縮。保守派大法官艾里托(左)、湯瑪斯(右)撰寫主要意見。(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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