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張姓男子在2年前替友人出面協調,雙方在永靖果菜市場旁爆發肢體衝突,張男持短刀到場,刺傷黃姓男子,造成血胸等傷勢,檢方依殺人未遂起訴張,一審依攜帶凶器聚眾鬥毆罪,判刑2年,二審近日審結,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改判1年6月、緩刑5年,尚未確定。
起訴指出,張姓男子的汪姓友人在2024年4月25日晚間,與人相約在永靖果菜市場,商談債務問題,雙方到場後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汪男聯絡張男等人到場助陣,張隨身攜帶一把短刀,汪攔下黃姓男子等人後,怒嗆「剛剛是在凶什麼」後,再度爆發肢體衝突。
張男持短刀刺向黃姓男子,造成黃男傷性氣血胸、前胸壁及腹壁撕裂傷等傷勢,一度住進加護病房。
檢方依殺人未遂、聚眾鬥毆、傷害等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理後,依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判刑2年。
張男針對量刑部分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以張男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付一定比例的金額,加上張男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年6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義務勞務160小時、4場法治教育,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