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市大甲分局日南派出所曾姓巡佐,和同仁查緝夾娃娃機店扣押選物,連同機台、內部帶回派出所保管,曾卻取走其中1個「爺」公仔,同仁驚覺扣押物短少調才曝光;檢方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曾,該罪為5年以上重罪,曾已被停職處分。
檢方查,大甲分局接獲民眾檢舉稱某娃娃屋內的選物販賣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2024年12月19日由分局、派出所上門臨檢,發現內部5台選物販賣機有射擊性,通知負責到場後扣押5台機具、10個公仔,帶回派出所後放置公務機車車棚內,全案移送偵辦。
曾姓巡佐明知查扣的其中1個「財神爺公仔」(價值600元)是經他執行扣押勤務後,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卻於2025年1月3日到車棚,手伸進選物販賣機取出公仔最後放到自己辦公桌內侵占。
後來有同事發現扣押公仔少了1個,向所長報告並調取監視器畫面,這才發現被曾拿走,所長當下要求曾把東西放回,但因曾已將公仔外包裝拆掉丟棄。
曾得知後先是趕回派出所,將抽屜的公仔另用盒裝放回選物販賣機,再驅車到百貨買了1個全新的公仔回去置換,原本的公仔則帶回自家,最終被警方查獲、送辦。
檢方訊時,曾起初辯稱機台內有個公仔沒編號,他就拿出來,因外盒很髒才拆掉並放到自己公文櫃,打算通知店家領回,後來才自白坦承犯行。
警員證稱,發現扣案機台門沒關好,清點公仔數量發現少1個,調閱監視器發現被曾取走;所長也說,曾和同事執行臨檢,均為機台等扣押物的保管人,曾起初辯稱公仔不應是扣押物、不知被寫進扣押物品清單,才將東西拿走。
檢方查,曾擔任警職多年,對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流程熟悉,該公仔已移至派出所並記載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程序已完成,就算曾本意要將公仔還給店家,也應依刑事訴訟法得到檢察官命令才能以「原物狀態」發還,曾卻將外盒拆除丟棄,顯不合理。
檢方再函詢台中市警局,關於曾就財神爺公仔是否具職務上保管責任,警局以曾為協助現場戒護、載運機台工作,非承辦人而無職務上保管責任;但檢方查,當時由曾帶班查緝,並在臨檢記錄表、扣押筆錄簽名,可認定曾為公仔保管人,台中市警局函文「顯有謬誤。」
檢方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曾,並請法院審酌他自白坦承,繳回全部所得600元,情節輕微、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院依法減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