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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不用沒收!他酒駕撞死七旬晨運老翁 更一審今改判5年徒刑

BMW不用沒收!他酒駕撞死七旬晨運老翁 更一審今改判5年徒刑

男子洪伯軍3年前酒後駕車在市五股區撞死清早運動的王姓老翁,一、二審均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6年3月徒刑,並沒收犯案用的,撤銷發回更審,成為案件被第三審撤銷的首例。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撤銷原判決,改判5年徒刑,可上訴。

洪有侵占、妨害公務刑案紀錄,他2023年8月23日於台北市林森北路一家酒店飲酒,翌日凌晨駕駛白色BMW載送3名友人返家,途中行經五股區新城八路右轉芳洲八路時,因未注意70歲王翁正穿越人行道,直接撞擊對方,造成車頭與擋風玻璃嚴重破裂,王翁全身多處骨折,送醫搶救仍不治。

警方當時測得洪伯軍酒測值為每公升0.42毫克。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一審認為洪雖自首,但案發前友人曾勸阻,洪卻置之不理,執意開車上路,使死者家屬承不可磨滅的心靈創痛。

一審考量洪已與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部分金額,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刑責,重判6年3月徒刑,並罕見沒收BMW以杜絕酒駕。二審認為一審認定、考量的量刑事實,沒有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將洪的犯行割裂為為酒駕、未禮讓行人兩項過失行為,先以刑法論處,再以道交條例加重其刑,有適用法令的錯誤。

最高院也認為,刑法沒收是針對「供犯罪所用」的物品,限定於促成、幫助行為人實現犯罪的東西,若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必要客體」,原則不予沒收。

然而,最高法院指出,車輛是屬於洪犯罪的「必要客體」,原則上不予沒收,若二審認為是犯案工具,也應詳加說明理由及沒收必要性,但未特別說明,撤銷判決發回更審,這也是國民法官案件被第三審撤銷的首案。

男子洪伯軍前年酒後駕車在新北市五股區撞死清早運動的王姓老翁。酒測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男子洪伯軍前年酒後駕車在新北市五股區撞死清早運動的王姓老翁。酒測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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