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61歲張男去年與前康女分手後竟心生怨懟,先用LINE傳送多則恐嚇的語音訊息,今年2月竟變裝燒毀康女的機車,並延燒到一旁民宅,幸未釀傷亡。屏東地檢署近日偵結,將張男依違反公共危險、恐嚇等罪起訴,建起法重處有期徒刑5年,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情感。
起訴指出,61歲張男與康女兩人先為同居的男女朋友,雙方去年2025年11月25日分手後,因故發生嫌隙,張男在分手當天用LINE傳送多則恐嚇的語音訊息,稱「見一次妳就死遠一點、妳讓我遇到你就慘了」等語。
今年2月4日晚間,張男先騎著向另名前女友不知情的黃女借來機車,還刻意變換車牌,頭戴黃女的假髮、穿上黑色羽絨外套、防曬裙子,到康女租屋處外,對停放機車潑灑易燃物後點火,火勢延燒,燒毀兩輛機車,波及緊鄰住宅,造成鐵皮車棚燻黑,冷氣室外機燒毀,設備毀損等情形,所幸未釀成人員傷亡。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在多年前也曾對另名前女友恐嚇要燒掉其車子、房子,張男慣常以放火等恐嚇手段對分手的女友;張男僅因與前女友的情感糾紛,不思合法理性途徑解決,竟採取放火等極端手段,為宣洩一時憤恨,置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危不顧,顯見其法治觀念極度偏差,且對他人生命及財產權欠缺基本的尊重,犯後又否認犯行,實有重懲必要,此部分建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的法律感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