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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經發局前科員收賄6萬元 法官認他主動索賄判刑3年半

台南經發局前科員收賄6萬元 法官認他主動索賄判刑3年半

經濟發展局張姓前科員辦理新吉清潔勞務案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邱姓女廠商為求履約請款順利,將現金10萬元交給李姓男子,經李把6萬元分給張,自己則分得4萬元,張、李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上午宣判,認張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3年半,褫奪公權4年。

此外,李男則判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應繳交公庫15萬元,另邱女則判4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

合議庭指出,張等人犯罪行為,事證明確,張雖自白,但證據顯示,他不是被動,而是主動、間接索賄 ,因自白且繳回6萬犯罪所得,依法一次減刑,因而判刑3年半。

至於李部分,不具公務員身分,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4萬元,金額未達5萬元,二次減刑後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應繳交公庫15萬元。邱女則是被動索賄,自白後一次減刑,判刑4月,緩刑3年。

檢方起訴,張自2018年12月至去年3月間為經發局科員,負責辦理新吉清潔勞務案招標簽約及履約驗收;李姓男子為商行負責人;邱女則是該案履約廠商公司負責人。

邱女為求後續履約請款順利,自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於2020年7月間將其中10萬元交付李,作為請託張協助履約請款對價,李立即當日傍晚相約張碰面,並告知「這是我跟邱女要來的」、「希望可以給邱小姐方便」。2人收受並朋分邱女交付10萬元,張分得6萬元,李則分得4萬元。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張、李及邱女均認罪,且張、李2人於偵查中均繳回犯罪所得,均請求法官減輕其刑,給予緩刑宣告。

張當庭向法官求情,稱這2年遭詐騙1千多萬,且父親失智需要他照顧,希望法官給予減輕罪刑及自新機會,可以工作,照顧家人及小孩。李則說,自己犯罪、自己承擔。

台南地院今上午宣判,認張男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3年半,褫奪公權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地院今上午宣判,認張男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3年半,褫奪公權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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